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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1]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外办,公安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获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职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考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请遵照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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